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建局,镇江新区组织人事部、住建局,市住建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人社发〔2014〕149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14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考区安排
2014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10月18、19日两天,考场设在本市,具体安排以准考证为准。
二、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居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已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和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已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二)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下发之日(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计价》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三)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
三、考试科目及管理模式
考试共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与“安装工程”2个子专业,报考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报其一。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
四、试题题型及作答方式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试题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它科目试题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
五、报名组织、程序及准考证发放
(一)此项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网上支付的报名组织方式。报名网址为www.zjrsks.com.cn。报名时间为7月18日-7月24日。
(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使用统一报名平台开展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试点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6号)精神,全国统一报名系统档案库仅包含成绩有效期内报考人员档案信息,凡在网报档案库中存在档案信息的为老考生,网报档案库中无档案信息的,一律按新报考人员处理。2014年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网报系统档案库只包含2012年和2013年报考人员档案信息。
(三)凡新报名参加此项考试的报考者,在年7月25日前将有关材料送至镇江市人事考试考工中心(桃花坞路255号镇江技培中心)接受资格审查,资格审核通过后在7月31日前完成网上支付,网上支付成功才算有效报名。咨询电话:84432609、84425552。
现场审查时考生需携带如下材料:
1.相应的学历证书及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限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
3.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业务工作证明;
4.网上下载打印的2014年度报名表;
5.本人近期2寸同底(同上传电子照片)免冠证件照片1张(贴于报名表指定位置)。
考生应对照报考条件认真自查报考资格,如网上支付成功后,一旦在审查中被查出不具备报考条件而被取消报考资格者,所支付报名费用将不再退回。
(四)对于全国统一报名系统档案库中包含的报考人员,网上报名时应按要求填写相应报名信息,经网上支付成功后即完成报名,无需再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五)10月13日起,考生可登陆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六、教材征订及培训工作
有关教材征订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培训中心负责。联系地址:桃花坞路255-30号2号楼404室,联系人:马艳,联系电话:84403817
七、收费标准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我省部分人事考试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函》(苏价费[2002]9号、苏财综[2002]5号)精神,2014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按客观题每人每科60元、主观题每人每科120元标准收取考试费,报名费按每人10元收取。有收费票据需求的考生请凭准考证到镇江市人事考试考工中心领取,具体地址:镇江市桃花坞路255号镇江技培中心。
二○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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