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群众文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文化厅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群众文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实际,现将全省群众文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安排如下:
一、评审范围
全省各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组织中,在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实行评聘分离的全民事业单位人员及申请评审两个以上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的本单位最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档次。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①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②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截止评审当年材料报送时间已年满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③各类非公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定正式有效聘用合同的人员;④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在编人员。
二、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评审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热爱群众文化事业,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学历要求:申报群众文化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求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关于学历认可,均以申报时本人所持有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与本人实际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毕业文凭或学位证书为准。除此之外,其他任何证件或证明都不能作为相应的学历依据。
近年取得的成人教育专业学历,须与本人实际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相同。否则不能作为相应任职资格评审的有效学历。若为专业相近学历,须取得学历后满3年,方可按相应任职资格评审的有效学历对待。
3、学术水平及业务能力要求:晋升副研究馆员,应具有较广博的文化艺术理论知识,有较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晋升研究馆员,应对群众文化艺术某专业有系统的研究,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威望。
4、任现职年限:任现职年限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被单位依据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聘任,并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时间。
任现职前取得规定的合格学历者,要求任现职时间须满5年;任现职期间取得规定合格学历者,要求取得学历的时间满5年或任现职时间满7年。不符合上述任职条件,为破格申报评审。破格申报评审只准最多比上述规定任现职时间提前2年。
关于任现职年限的计算,自本单位依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占用本单位空缺岗位职数聘任相应职务之当年算起,实算至评审当年年底。
非公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的有关规定取得任职资格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可按相应任职时间计算。全民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任职资格后,未被本单位依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聘任的,其工作时间不得计算为相应任职时间。
5、外语要求:申报群众文化专业高级任职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获得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相应任职资格以来,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取得的国家合格证书、合格的《成绩通知单》或申报评审前一年度以来取得的省级补充考试合格证书。符合《山西省人事厅关于转发落实国家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人职字[2007]45号)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晋人社职[2010]43号)规定免试的人员,须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参加全省职称古汉语考试,成绩作为申报评审的条件。
6、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根据《山西省人事厅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人职通字[2002]98号)的规定,申报群众文化专业高级任职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四个模块)。符合《山西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扩充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人职字[2005]118号)规定免试的人员,须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
7、考核要求:申报任职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正常晋升人员,须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在称职以上;破格晋升人员,须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在称职以上,且近三年内至少有一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二)具体量化条件
1、业绩、成果要求:晋升副研究馆员,须在任现职期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3项;晋升研究馆员,须在任现职期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4项。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第6项。
(1)主要参与(主要策划、组织者和担任评委的为主要参与者,只承担专业活动的服务性工作不能称之为主要参与者)完成了本地区3项以上大中型(省级以上活动为大型,市级为中型,县级为小型)群众文化活动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活动的组织工作,并有较好的社会影响。在具体申报中,中型群众文化活动2项或小型群众文化活动3项可作为1项大型活动计算。
(2)参与完成辅导业余文艺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骨干10名以上;或完成培训教学工作15次以上,培训总人数达200人次以上。
(3)组建或辅导基层业余艺术团(队)1个,并经常为基层演出。
(4)参与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刊物、资料的编撰和出版工作4年以上。
(5)独立或合作创作剧本、小说、曲艺、诗歌、散文、词曲、舞蹈、美术、书法、摄影等文学艺术中型作品1部和小型作品8个。
(6)参与完成民间艺术搜集、整理、研究和发掘利用工作1项以上(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须达5项以上),并形成图文资料。
2、论文、著作要求:晋升副研究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晋升研究馆员,须具备下列全部条件:
(1)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2)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专题调查报告2篇以上或发表2000字以上的文艺评论3篇以上。
(3)独立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研讨会宣读、交流2000字以上论文2篇。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省部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500字。其中,晋升研究馆员须至少在国家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3、获奖要求:晋升副研究馆员,须有获省级以上等级奖的创作或辅导成果;晋升研究馆员,须有获国家级等级奖的创作或辅导成果。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作为必备条件。
创作或成果辅导奖指由省、市政府和省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文联所属协会授予的本专业奖项。其中,2个市级最高奖可按1个省等级奖计算(仅限市属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个省级最高奖可按1个国家级等级奖计算。
三、破格评审条件
(一)破格评审范围
对不达规定学历要求或不满规定任现职年限要求者,若业绩、贡献特别突出,可根据相应的破格条件破格申报评审。不允许学历和任现职年限双重破格。破学历晋升者,须满足下列相应专业工龄要求:
(1)大专学历,破格晋升副研究馆员,须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0年以上;破格晋升研究馆员,须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5年以上。
(2)中专学历,破格晋升副研究馆员,须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5年以上;破格晋升研究馆员,须从事本专业工龄满30年以上。
专业工龄计算,按照《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2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破格评审条件
(1)除满足正常晋升所要求的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外,需同时满足下列获奖条件:破格晋升副研究馆员,任职期内须获省级等级奖3次;破格晋升研究馆员,任职期内须获国家级等级奖3次。
(2)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破格评审不要求获奖作为必备条件,但须满足下列论文著作条件:破格晋升副研究馆员,任职期内须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国家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学术著作;破格晋升研究馆员,任职期内须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国家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出版学术著作。
四、其他事项
1、对实施岗位设置管理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国家明确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评价的系列〈专业〉除外),实行年度申报名额核准制度。各相关单位报送评审材料时须出具经上级主管人社部门批准的《山西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核准表》。
2、评审实行专业考试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在答辩总成绩构成中,专业基础知识笔试成绩占30%,现场答辩成绩占30%,论文学术水平评价成绩占40%。按照《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30号)精神,答辩综合成绩优秀比例不得突破30%,差的比例即淘汰比例不低于10%;破格晋升人员,答辩综合成绩未获优等者,一般不向评委会推荐。
3、凡要求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著作,都要在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上进行检索、验证。申报者在上报评审材料时须将著作、学术刊物与网上检索页一同附上,并加盖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印章。未经互联网上检索、验证的论文和著作不得在评审条件规定量化业绩内计算,只能作为参考条件。对评审当年发表的规定认可范围之外的论文,可以采用专家审查、鉴定的方式决定是否承认。
4、根据现岗位履职需要,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具有相应工种技师以上资格,并符合相应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条件者,可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高级职称。
5、任职期内获省部级劳动模范、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先进工作者、年度考核连续3年优秀等次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6、对于在上年度申报评审过程中,因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予参评或参评未通过者,下年度若仍无较为突出、明显的专业工作业绩和科研成果,一般不予再次申报。
7、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参加评审:
(1)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单位分配的任务;
(2)任职期间平均工作量达不到单位规定的工作量;
(3)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
(4)谎报、剽窃成果、成绩;
(5)有其他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本《安排意见》中未及事宜按省人社厅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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