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在已经开始,为了便于人们对此项工作的认识及按时办理,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条件: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均可按《教师法》和《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1、学历条件:(1)、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分别具备幼儿师范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要求: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均应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院校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参加并通过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授权组织的考试后,获得单科结业证书。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教师培训的规定和要求,统一组织培训、考试,获单科合格证书。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教育学、心理学或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单科合格证书者,可以免修。
3、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人员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地区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暂可方宽到三级甲等。
4.教育教学能力
教育教学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具有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能力,教学方案的设计能力,现代教育技术的运用能力,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管理学生的能力等。对没有教学实践记录的人员,要对其进行教学能力测试,方式是说课。
5、身体条件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无传染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三、教师资格认定的办理程序:
为方便申请人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中心学校或所工作的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高中教师资格一式二份)及提交身份证、学历证、普通话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由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初审,然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中心学校或所工作的学校集体向教育局业务股室人事股上报(6月1日-10日),人事股对上报材料审查合格后,对申报幼儿园、小学教师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进行认定;对申报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上报州教育局认定。
四、认定时间:四月二十五日——六月三十日。其中四月二十五日--五月二十日是宣传阶段;五月二十一日--三十日是在基层填报表册;六月一日---六月十日是基层上报材料;六月十九日—三十日是体检、教学能力测评、发证等。
五、办理业务时间要求:申请人在中心学校(或工作的学校)规定的时限内,提供相应原件复印件及表册。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一年一次,请知情者互相转告,过期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