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保障省内特殊人才科学转岗定职,进一步简化和明确高层次创新创业创优人才、机关调转人员和部队转业干部(下简称“三类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政策,充分发挥职称“杠杆”支撑作用,为推动吉林五大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聘范围
1、高层次人才:指在我省工作或提供服务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特支计划”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全国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全国留学回国人员先进个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和省高级(资深)专家、省拔尖创新人才、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我省各级企事业单位专门从国外或省外重点引进的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出站人员等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2、机关调转人员:指在机构改革或人事正常调整中,从我省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或相关政府机构调转分流到省内各级企事业单位,且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首次参评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或其他法定行政编制管理人员。
3、部队转业干部:指退出军队行政职务,按照国家和省安置规定及程序,转业聘任到省内各级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首次参评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评聘政策
1、对“三类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专门认定政策,不受评审条件和职称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限制,统一部署、整体运作、分类实施,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门组建认定委员会组织认定。
2、根据“三类人员”岗位聘任实际,可认定除国家规定的以考代评、考评结合系列(专业)以外的省评各级别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职务)。
3、对高层次人才的认定,依据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等方式,依据其业务能力水平、岗位业绩贡献、人才评价水平和现专业技术职称层级等情况,原则上,择优认定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对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可放宽台阶限制,破格认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职务)。高层次人才科不受单位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试行超岗聘任。
4、对机关调转人员和部队转业干部的认定,结合其转入方式及所聘岗位实际,依据其职务级别、业绩贡献、学历专业、学历年限和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资历年限等情况,综合认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职务),通过认定的人员须在单位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进行聘任。
三、组织管理
1、高层次人才申报,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其享受人才引进政策、业绩能力水平和人才评定结果方面的佐证材料(以实物为准)。
2、机关调转人员和部队转业干部人员申报,须按有关规定要求,提供单位编制本、工资表、单位公示表、任职文件、公务员登记表或部队干部转业证书(可证明其原岗位身份的相关材料)等佐证材料(以实物为准)。
3、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考核评议、组织公式、正式行文申报,由市(州)人社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4、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认定,核准发证。
四、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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