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做好2014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省卫计委《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4〕189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评审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原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3〕131号)等文件规定(见附件1),认真做好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推荐工作。其中晋升社区卫技资格应符合原省人事厅、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1号)等文件规定。
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共设置99个专业,申报对象应严格按卫生技术人员的准入要求、所从事专业工作及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选择相应专业进行申报,不得随意选择、更改申报专业。医、护类专业应符合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及相应注册规定(见附件2)。申报临床类、中医类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限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评审上报材料目录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做好上报材料的审核、整理等工作。
四、申报对象必须参加省卫计委统一组织的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考试的时间及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五、申报采取网络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对象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信息(网址:http://zcsb.zjwst.gov.cn),所在单位对个人填报信息要认真审核,并经本人确认签字,确保填报信息的准确和规范。
六、从2014年度起,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所提交的学历、论文、科研、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继续医学教育、病例等各类材料,取得时间截止为申报当年6月30日。申报对象任现职时间仍计算到申报当年年底。
七、申报对象必须通过所在单位进行推荐上报,不得挂靠单位申报。按照省人力社保厅有关文件要求,为防止申报中“挂靠”行为,申报对象须提供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近3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对象须提供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八、为加强对申报对象专业实践的工作数量与质量的考核评价,所有申报对象需提交《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见附件4),并经2位同行专家(需具备正高级职称)评议(专家评议实例情况表见附件5);申报临床类专业人员还须填报《住院(门诊)病例一览表》(见附件6)。
九、转评或兼评卫技资格、社区系列资格转评非社区系列资格的,必须任现职满1年,除具备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外,申报正高级资格的须额外提交在取得现有资格后发表的一级论文1篇,申报副高级资格的须额外提交在取得现有资格后发表的二级论文1篇。
十、《申报情况综合表》、《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住院(门诊)病例一览表》等个人所有申报材料上报前要求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对弄虚作假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外语、计算机及继续教育要求,按浙江省卫生厅人事处浙卫人〔2009〕36号文件执行。
十二、评审材料要求在2014年7月1日前报我局人事科。对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报送材料,我局不予受理,申报对象须缴纳评审费430元。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以确保2014年度评审工作的顺利完成。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局人事监察科联系,联系人:王希萍,联系电话:0579-89938123。
义乌市卫生局
2014年6月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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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doc》、《专家评议实例情况表.doc》和《住院(门诊)病例一览表.doc》来源于义乌市卫生局,最近更新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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