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常识:保密工作
2014-06-06来源:易贤网

定义:保护秘密不被泄露,称为保密。

保密工作的方针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九五”期间,保密工作的基本任务

“九五”期间,初步建立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配套的保密法规体系和执法 体系,实现对国家秘密的法制化管理;初步建立起现代化的保密技术防范体系,具备对抗高科技窃 密的能力;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保密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构,完善监督 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保密工作队伍,努力使我国保密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向境外邮寄或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和其他物品有什么规定

禁止邮寄属 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禁止非法携运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 如果出境,应由外交信使或国家保密局核准的单位和人员携运;目的地不通信使的, 或信使难以携运的,确因需要,需自行携运机密、秘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 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申办《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

如何依法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确定密级需掌握以下五点:第一,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是确定国家秘密的法律依据; 第二,各机关、单位依照保密范围对号入座,由承办人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 填写市保密局、市档案局共同制发的《发文稿纸》,由部门领导审核把关,送主管领导签发; 第三,按照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进行标志; 第四,在确定密级工作中遇有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 有争议的事项,按规定程序于10日内上报保密部门批准,上级机关接到申请后, 应当在30日内作出批复;第五,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后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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