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诉讼法学专业介绍
2014-03-14来源:广东财经大学网

学科点简介:诉讼法学硕士点隶属于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是广东省省重点扶持学科,现有5名正教授、2名副教授、3名讲师。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4名、正在攻读博士学位的1名,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5名,有1人任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有2人担任广东省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近5年来,本学科的教师承担国家级课题1项,省部级及其他课题11项,拥有科研经费合计30余万元;在《中国法学》、《法学评论》、《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政治与法律》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近50篇,出版专著5部,由司法部统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主编诉讼法学的教材2部。

培养目标:本专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培养具有改革开放意识,严谨求实,德智体全面发展,努力为中国现代化建设服务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通过三年培养,使学生能够掌握较为扎实的诉讼法学系统理论知识,有较宽广的法学知识面,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从事民事法律实务的能力,能用诉讼法学理论分析现实问题,能独立承担本专业的科研和教学任务。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并能熟练地使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开展研究工作。具备从事本专业学术研究、理论教学和实际应用的能力,为各级政法部门、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输送合格的法律人才。

主要课程: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法理学专题、刑法学专题、民法学专题、商法学专题、司法鉴定制度与实务专题、律师法学专题、外国刑事诉讼法、外国民事诉讼法。

就业方向:公检法司机关、党政机关、教学与科研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还可进一步报考相关学科门类的博士研究生,继续求学深造。

专业代码:030106; 咨询电话:020-84096231;

序号 领域(研究方向)名称 初试科目 复试科目
1 民事诉讼法学 (1)▲政治(2)▲英语一(3)法学综合一[含法理学、宪法、刑法(总论)、刑事诉讼法] (4)法学综合二[含民法(总论)、经济法(总论)、国际公法、民事诉讼法] 证据法学
2 刑事诉讼法学
3 证据法学

▲表示统考科目或联考科目,考试题型、考试大纲以教育部公布为准。其他为自命题科目。

考试题型及相应分值:

《法学综合一》[含法理学、宪法、刑法(总论)、刑事诉讼法,分值分别为45、40、40、25分]

(1)名词解释(6题,每题5分,共30分)

(2)简答题(6题,每题10分,共60分)

(3)论述题(3题,每题20分,共60分)

《法学综合二》[含民法(总论)、经济法(总论)、国际公法、民事诉讼法,分值分别为45、40、40、25分]

(1)名词解释(6题,每题5分,共30分)

(2)简答题(6题,每题10分,共60分)

(3)论述题(3题,每题20分,共60分)

《证据法学》

论述题(4题,每题25分,共100分)

考试大纲

《法学综合一》

《法学综合一》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法理学、宪法、刑法(总论)、刑事诉讼法等基本理论。等基本理论。考试要求主要包括:①考察学生对上述相关法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②考察学生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考察学生的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

第一部分 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与作用

●法的含义及特征

●法的本质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二、法律结构

●法律概念的含义及其功能

●法律规则含义、特点及其分类

●法律原则含义及其功能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部门含义及划分标准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四、法律渊源、分类与效力

●法律渊源含义

●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效力的范围

●法的效力冲突与协调

五、法的制定与实施

●立法及其特征

●立法程序

●守法及其构成要素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司法的原则

六、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事实

七、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

●法律行为含义及其特征

●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本质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第二部分 宪法

一、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概念、特征与类型

●宪法与宪政

●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宪法规范

●宪法制定

●宪法修改

●宪法解释

●宪法保障

●宪法历史发展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民、人权、基本权利

●平等权

●自由权

●政治权利

●财产权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与限制

●公民基本义务

三、国家制度与国家机关

●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单一制国家结构

●民族区域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

●选举制度

●政党制度

●中央国家机关性质、地位、组成、职权与工作制度

●地方国家机关组成、职权与工作制度

第三部分 刑法(总论)

一、刑法概论

●刑法的基本原则

●犯罪的基本特征

二、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的概念、分类及其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自然人犯罪主体

●犯罪的故意与过失

三、正当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犯罪既遂的概念和类型

●犯罪预备的特征

●犯罪未遂的特征

●犯罪中止的特征

五、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六、罪数形态

●罪数的判断标准

●继续犯的特征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

●牵连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

七、刑罚及刑罚制度

●主刑和附加刑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第四部分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结构中各主体的诉讼地位

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三、管辖

●立案管辖

●审判管辖

四、回避制度

●回避的种类、理由和适用人员

●回避的程序

五、辩护与代理

●辩护人的范围和辩护种类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刑事诉讼代理

六、强制措施

●拘传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拘留

●逮捕

七、立案

●立案的概念

●立案材料的来源与条件

●立案程序

八、侦查

●侦查的概念、任务和原则

●侦查行为

●侦查终结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九、起诉

●起诉的概念和方式

●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

●不起诉

●自诉

《法学综合二》

《法学综合二》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民法(总论)、经济法(总论)、国际公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理论。考察内容包括:①考察学生对上述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 ②考察学生运用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考察学生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

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

一、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特点

●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适用范围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平等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事实

四、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

●监护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五、合伙

●合伙的概念

●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合伙的债务承担

●合伙的内部关系

●退伙和入伙

●隐名合伙

●合伙的终止

六、法人

●法人制度概述

●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七、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八、物

●物

●货币和有价证券

九、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分类

●民事行为的成立

●意思表示

●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十、代理

●概述

●代理权

●无权代理

●代理关系的消灭

十一、期限与诉讼时效

●期限

●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第二部分 经济法(总论)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发展历史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规律

●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渊源

二、经济法的本质、理念和原则

●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法域属性

●经济法的理念

●经济法的价值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三、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特征和体系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管理主体

●市场主体

●社会中间层主体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法律制度

●企业法律制度

●市场中介组织法律制度

四、市场规制法的一般原理

●市场规制法的概念、地位和体系

●市场规制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市场规制法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违反市场规制法的法律责任

五、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地位和体系

●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违反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责任

六、经济法律责任

●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经济法律责任的实现

第三部分 国际公法

一、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的性质、特征及理论学说

●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二、国际法基础理论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法律

●国际法规则之间的冲突

三、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

四、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

●中国关于国际法主体的理论与实践

五、管辖权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

●管辖权概述

●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

●国家管辖豁免

●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公约》

●中国的立场

六、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基础

●国家责任的形式与执行

●国家责任的免除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家责任

●个人责任

第四部分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

●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

三、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

四、诉

●诉的概念、要素

●诉的种类

●反诉

五、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的概念

●共同诉讼

●诉讼代表人

●诉讼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

●公益民事诉讼的原告

●诉讼代理人

六、管辖

●管辖概述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

●协议管辖、应诉管辖

●管辖权异议

八、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法院调解的概念

●法院调解的原则

●法院调解的效力

●当事人和解

九、诉讼保障制度

●诉讼期间

●送达

●保全

●先予执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复试科目

《证据法学》

《证据法学》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证据法基本理论、证据的基本法律规定与司法操作。考试要求主要包括:①考察学生对证据法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②考察学生对证据法学重点问题的理解和辨析能力;③考察学生运用证据法学知识、理论、方法,分析刑事立法和司法实务问题的综合能力。

一、证据法与证据法

●证据法与诉讼法的关系

●证据法与诉讼结构

●证据法与审批方式改革

二、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的概念和功能

●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完善

●外国证据规则简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关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自白和补强证据规则

三、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证据的概念

●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四、证据的种类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证据的分类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本证和反证

六、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证据的收集

●证据的保全

七、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的概念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八、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概念

●证明责任的承担

九、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概述

●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十、证据的审查判断

●证据审查判断的概念

●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容

●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

十一、推定和司法认知

●推定

●司法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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