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201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及专业类别 | 合格标准 | 试卷满分 | |
建设工程经济 | 60 | 100 |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均为78分 | 均为130分 |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 建筑工程 | 均为96分 | 均为160分 |
公路工程 | |||
铁路工程 | |||
民航机场工程 | |||
港口与航道工程 | |||
水利水电工程 | |||
市政公用工程 | |||
通讯与广电工程 | |||
矿业工程 | |||
机电工程 |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各科目(类别)成绩进行复核,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确认无误后,按要求逐项填写201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2014年2月15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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