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计生委(局),宁东基地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宁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印发2014年度卫生人才评价考试考务工作计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3〕130号),现将我区2014年度卫生人才评价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凡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报名参加2014年度卫生人才评价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三)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四)卫生人才评价考试各专业各科目成绩继续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已参加过卫生人才评价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
2014年共设六个专业,分别是临床医学工程技术(初级士)、临床医学工程技术(初级师)、卫生管理(初级师)、临床医学工程技术(中级)、公共卫生管理(中级)、医院管理(中级),专业代码依次为131、151、152、171、172、173。各科目全国统一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17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5月18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三、报名办法
2014年度卫生人才评价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须经过“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步骤完成报名手续。
(一)网上报名
卫生人才评价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14年1月10日至2014年1月25日。在上述报名时间内,考生可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网址:http://www.21wecan.com)进行网上报名,考生网上报名时须上传本人电子照片。
(二)现场确认
1.现场资格审核确认时间: 2014年1月20日 至 1月28日 。
2.网上报名后,各单位(考生)持规定的“报考材料”(含报名表一份(单位审核并盖章),本人正式有效身份证、学历证、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原件和本人近3月内同底免冠1寸照片2张(照片背面写清姓名)到所在市、县(区)卫生部门进行报名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到考点进行现场确认。
3.网上报名选择区直考点的考生,由单位统一组织到自治区医药卫生学会管理办公室(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340号二楼)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通过的单位(考生)到所选择的考点进行报名资格确认、缴费。
4.各考点具体确认地点为:
(1)区直考点:自治区医药卫生学会管理办公室(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340号二楼),联系电话:0951—6719241。
(2)银川市考点:银川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地址:兴庆区中山北街5号),联系电话:0951—6021173、6041173。
(3)石嘴山市考点:石嘴山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大武口区黄河西街248号),联系电话:0952—2012599。
(4)吴忠市考点:吴忠市人事考试中心(吴忠市利华北街柴园新村对面吴忠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953-2033664。
(5)固原市考点:固原市人事考试中心(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侧培训楼四楼),联系电话:0954—2662805、2662806。
(6)中卫市考点:中卫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卫市城区文萃南路东),联系电话:0955-7063920。
四、要求
(一)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和自治区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考生报名时须缴纳考务费每人每科65元。
(二)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切实做好2014年度我区卫生人才评价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报名咨询电话:
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0951)5099130、5099131
自治区医药卫生学会管理办公室:(0951)6719241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处:(0951)5054491
中国卫生人才网网址:http://www.21wecan.com.cn
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址:http://www.nxpta.gov.cn
宁夏卫生网网址:http://www.nxws.gov.com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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