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规与舞弊处理办法
2014-01-03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教育局网

为了保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学业水平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肃考风考纪,提高考试信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考生在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监考员应及时制止,经监考员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作以下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学科考试成绩以零分处理:

携带规定以外的文具、资料进入考场的;开考信息发出前自行答卷的;考试终于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在考场内随意说话吵闹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在卷面的密封区外、答题卡上填写姓名、校名、考号等或其他暗示性标记的;窥视别人试卷的;用规定以外的笔答卷(用铅笔绘图除外)。

二、对考生在考试中的舞弊行为,无论何种情况,该学科成绩均作零分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该学科考试成绩以零分处理,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为他人抄袭答案提供条件的;有夹带、偷看书本、资料、纸条以及类似行为(无论是否未遂)的(开卷考试科目除外);互相校对试题答案的;考场内传接纸条或答案的;将试卷或答题卡带出考场的;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题卡的,使用通讯工具传递答案作弊的。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当年考试资格,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属社会类考生,注销考籍:

考场内交换答卷的;请他人代考的;参与共同舞弊或集体舞弊的。

2.冒名代替他人考试者,凡属在校高中生,该学科成绩同时作废,建议所在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取消其考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考生,请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经查实有盗窃试卷或打击报复检举人等行为的;有舞弊行为而不服监考人员处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人员的;策划共同舞弊或集体舞弊的。

三、考生违规情况的处理权限与手续:

1.凡属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监考人员应掌握其违纪证据,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记入试卷(答题卡)“考场情况记载”栏内

2.考点主任依据监考人员报告的违规者情节和态度,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经县(市)会考办审核,填入试卷(答题卡)“考场情况记载”栏内,并将处理意见报地、州(市)会考办公室,由地、州(市)会考办公室研究做出最后处理意见,并汇总统一上报自治区会考办,自治区会考办将不定期通报所有作弊处理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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