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东海县2013年工艺美术专业中初级技术资格评审材料通知
2013-11-20来源: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职称部门有关要求,为做好2013年度全市工艺美术专业中、初级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申报评审材料及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时间及地点

评审材料的报送截止日期为2013年11月25日,评审材料及有关原件县职称办审核后统一报送市经信委职称办。

二、申报范围

我市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传统手工艺、民间工艺、文物修复等)和现代工艺美术(广告设计、装饰设计、商标设计、工业设计、环境艺术、商品包装、书籍装帧、标本制作等)的理论、设计、制作、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申报条件

1.学历、资历及年限要求

申报中级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任职年限(职龄)计算到2012年年底(下同)。

(2)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无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直接申报中级资格,任职年限按以下条件掌握:①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②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3)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工艺美术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或高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后,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省(部)级专业评比中获优秀奖以上奖项。

(5)从事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工作满15年,业绩突出,其主创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在省(部)级专业评比中获优秀奖以上奖项。

申报助理级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或高中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员资格并受聘满4年。

(2)初中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2年,取得工艺美术员资格并受聘满5年。

(3)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业绩突出,其创作设计的作品在市级以上专业评比中获优秀奖以上奖项。

申报员级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初中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高中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

(2)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取得国家或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规定科目的合格证在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长期有效。

(3)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4)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

3.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连云港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市职称办组织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审验通过。

4.其他要求

按照连职称《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晶雕刻专业技术资格技艺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连职称〔2012〕25号)要求,凡从事水晶雕刻工艺制(创)作的,还应参加市职称部门统一组织的技艺考核。

四、评审材料报送要求

报送材料按《连云港市工艺美术专业中、初级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目录》中的有关要求准备(见附件)。

五、其它有关要求及事项

1.申报时间界限的确定。报评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有效材料(学历、职称计算机、继续教育、论文、获奖、论著公开发表出版及项目、科研成果通过鉴定等)时间全部截止到2012年年底。

2.申报前公示。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报工艺美术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各单位在确定推荐名单后,进行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再向上推荐。对公示者的学历、资历、论文、工作业绩等有异议的,各单位应认真调查核实,确认符合条件后再推荐。

3.联系单位:县人社局专技科;地址:劳动大厦711室;联系电话:87027386。

附件:《连云港市工艺美术专业中、初级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目录》

附件:

连云港市工艺美术专业中、初级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目录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2份。

2.《连云港市评审×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5份(a3纸打印)。

3.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近期免冠1寸正面彩照1张(背面注明姓名)。

5.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8.《江苏省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江苏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或《全国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9.《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1.任现职以来本人工作总结或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要写明任现职以来德、能、勤、绩四方面的基本情况,重点突出科研、教学、创新、业绩(成果)等专业技术工作情况及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人所起的作用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12.论文2篇。发表的论文提交论文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封面、目录、文章);交流的论文提交论文原件、论文交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3.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以及项目成果鉴定验收等有关业绩成果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4.《申报表》、《简介表》及各类证书、发表的论文原件不装订;证书等原件审查后退还本人;申报材料分二册装订:(1)基本条件(目录中第5-11项);(2)业绩材料(目录中第12-13项)。

15.凡需打印、复印的材料统一用a4纸(除特殊说明外)打印、复印。

各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并签署审核意见和审核人姓名。

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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