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检察院调配工作人员公告
2013-10-24来源:灵山县人才网

为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综合实力和办案水平,根据工作需要,经灵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本院决定利用目前的空缺编制,面向钦州市范围内公务员队伍公开调配工作人员充实检察队伍,现予公告。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取,确保调配高素质人才充实到检察院工作,为我县检察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调配计划及岗位

计划调配3名工作人员。其中,计算机技术人员1人、综合业务工作岗位2人。

三、报考范围和条件

(一)报考范围:报考调配的人员限于钦州市辖区及灵山、浦北两县的公务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40周岁(1973年10月以后出生)以下,通晓白话(粤语)语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行。

2、热爱检察工作,志愿献身检察事业,有基层工作经历者优先。

3、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毕业,其中计算机技术人员要求全日制本科计算机、通讯等技术专业,男性。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并符合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5、所在单位同意调动的意见。

四、调配时间和工作程序

调配时间:2013年10月—12月。

调配工作程序:

(一)、发布调配公告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2年10月28日至2012年10月31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逾期不予办理。

2、报名地点: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政工科。

3、联系电话:0777—6428133。

4、报名方法:报名人员需提交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户口簿、公务员登记证明,提交工作单位同意报考和调配的证明,提交本人获得表彰的证书、成果等材料。报名人员还应填写《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公开调配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1),交近期同底版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2张,每人只限报考调配一个岗位,报名结束后,一律不得再调整报名志愿

5、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参加报名人员所递交的各种书面材料,看是否符合招录范围和条件,有无明显的生理缺陷,是否符合招录的其他要求。

(三)、笔试和岗位技能测试(分值70分)

1、笔试采取撰写调研报告的方式进行,由本院组织参加调配的人员在本院有关业务部门和到有关乡镇进行调研,然后根据要求各撰写一篇3000字左右的调研报告。

2、调研报告满分为100分,折算满分值为20分,由市检察院、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各委派1人,本院调配工作领导小组4人组成评卷小组,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他评委的评分平均计算的办法计算出分数,再折算出所得分值。

3、岗位技能测试满分值50分,技能测试项目可在报名时查询。

4、笔试时间、地点及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面试(分值30分)

1、面试方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方式进行,面试分两步,采取自己试讲和主考官提问的方式来考察考生作为检察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一是面试人员根据调配的岗位专业自拟题目试讲,时间为8分钟,自拟题目试讲满分为100分,折算满分值为20分;二是面试人员根据主考官提问的问题作答,时间为8分钟,根据主考官提问的问题作答满分为100分,折算满分值为10分。

2、面试考官:由7人组成考官组,市检察院、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各委派1人,本院调配工作领导小组4人,主考官由本院党组研究决定。

3、计分办法:考生自拟题目试讲和根据主考官提问的问题作答计分方法为: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余考官的给分平均后即为考生该项得分,再经折算得出该项分值。面试成绩=自拟题目试讲分值+根据主考官提问的问题作答分值。

4、面试时间、地点:时间待定,地点在本院。

(五)、工作考核(满分值50分)

工作考核分表彰奖励(满分值30分)和其他加分(满分值20分)两部分,具体项目和计分标准可在报名时查询。

(六)、党组考核

调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项考核评价得分的排名情况(有效成绩=笔试成绩分值+面试成绩分值+工作考核评价分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提交本院党组讨论,确定拟调配人选,党组评价超过半数不同意调配的,不予调配。

(七)、健康体检

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八)、考核政审

本院调配工作领导小组派员组成政审小组,对体检合格的考生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合格后公示,公示期7天。

(九)试岗

公示无异议的人选,安排到检察院试岗一个月。

(十)报批

对试岗合格的人选按规定向上级检察机关办理报批和向县有关部门办理调配、入编审批手续。

六、纪检监察工作

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整个调配工作全过程的监督,严禁在调配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201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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