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2009-06-29来源:云南省教育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步骤,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探索和实践。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行,同时鼓励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如有需要,国家开发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可通过委托代理方式由其他金融机构辅助结算管理(以下简称委托代理行)。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防范风险,方便贷款”的原则,由借款人在户口所在县(市、区)的资助管理中心办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保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成立由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云南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等职能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云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解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关系,组织宣传并落实相关政策,推进全省有关工作。

第七条  云南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为:负责协调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并推动和指导各州(市)、县(市、区)助学贷款工作;指导各州(市)、县(市、区)建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相关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向省财政厅和经办银行通报工作情况;归集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保证及时足额向经办银行划拨;建立并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各高校的信息联结机制,及时向高校、州(市)级资助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动态信息。

第八条  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分担原则,财政部门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会同教育等部门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等部门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经费,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第九条  银监部门负责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银监部门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通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违约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等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要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州(市)和县(市、区)应组建相应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州(市)级资助中心主要负责组织、指导、考核和监督本地区县级资助中心开展工作,并定期向省级资助机构上报全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开展情况;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市、县级资助中心经费。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教育局应与经办银行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县级合作协议》,并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纳入县教育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的要求,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

(二)接受高等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经办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工作。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利用广大人民群众和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没有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县,应暂由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尽快协调专人负责上述工作。

第十三条  各有关普通高中要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有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最低不低于1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如借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十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得上浮。

第十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鼓励提前还款,除应付本息外,提前还款不加收任何费用。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九条  贷款申请。符合借款条件的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向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二)借款申请表。

(三)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四)经办银行所需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县级资助中心收到借款申请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指导借款学生到经办银行(或代理经办行)开设个人账户,并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和划款授权委托书,开具合同回执交申请借款学生。合同一式四份,正本三份,副本一份,借款学生执一份正本,共同借款人执一份副本,县级资助中心及借款银行各执一份正本,各份文本的效力相同。借款合同由经办银行统一印制,待经办银行审批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携带合同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填写并盖章,借款学生须在报到后20日内将合同回执寄回所在县级资助中心。报到后30个工作日内县资助中心未收到回执,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

按省助贷中心要求,县级资助中心将借款合同和合同回执分批次整理汇总后报送经办银行,同时将合同和合同回执情况汇总报州(市)助贷中心,州(市)助贷中心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助贷中心,省助贷中心审核同意后,书面申请经办银行对县级报送申请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贷款审批。经办银行在收到省资助中心报送的审批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进行审批,借款合同于经办银行审批后生效。经办银行将审批结果汇总,于1个工作日内送交省资助中心,省资助中心在接到审批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逐级下发给县资助中心,由其转交县级经办银行(或委托代理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经办银行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县级资助中心的账户(各县级资助中心应当在经办银行开立账户,暂未成立县级学生资助中心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代为开立账户)。县级经办银行(或委托代理行)于贷款资金到账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并进行资金监管,之后根据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要求,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

 

第六章  贷款贴息、本息回收

第二十四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省财政负担。

经办银行于每年度结息日(12月20日)前30个工作日进行预结息,县级资助中心将预结息情况逐级上报省资助中心汇总,汇总结果经经办银行省行确认后,省资助中心向主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中央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按照中央财政有关规定办理划付手续;省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由省资助中心归集后在年度结息日前直接划付经办银行。

第二十五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其计息期自借款人取得毕业证书当年9月1日(含1日)起,当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后贷款进入还款期,县级资助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贷款本息到期日前与县级经办银行(或委托代理行)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由经办银行计算还本付息金额。县级资助中心应提前通知借款人在个人账户预存相应款项。经办银行于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学生个人账户扣收贷款到期本息,并划转至结算账户,及时出具扣收清单。

 

第七章  风险补偿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在本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与地方各负担50%。地方负担部分,省财政、州(市)财政、县(市、区)财政、高校按4:2:2:2比例分担。

中央财政负担的风险补偿金,按照中央财政有关规定办理划付手续;风险补偿金地方负担部分,由省资助中心归集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直接划付经办银行。

第二十八条  建立风险补偿金激励约束机制。经办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呆坏账由国家开发银行等开办此项业务的金融机构按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核销。

第三十条  各市、县级资助中心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银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制定的《云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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