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201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13-05-02来源:福建省教育厅网

第一章:总则

为深入实施“阳光工程”,确保山东理工大学2013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依法治招和公正合理地选拔新生,根据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山东理工大学。

第五条:办学类型: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办学层次:以本科为主。

第七条:招生代码:10433。

第八条:学校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第九条:办学特点:山东理工大学创建于1956年,坐落在历史悠久的齐文化发祥地——山东省淄博市,是山东省重点建设的理工科大学。学校办学实力雄厚、办学设施齐全。学校坚持"高起点、高质量、高品位"的原则,按照"生态化、园林化、数字化、人文化"的建设目标,加大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学校现有21个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33000多人,研究生1592人。学校现有70个本科专业、21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学科专业涵盖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艺术学等9个学科门类,形成了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布局;2009年学校成为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并于2013年1月顺利通过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验收;2012年学校被确定为山东省"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首批立项建设单位。

学校深化学分制改革,构建了“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体系,着力培养基础厚、能力强、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按照"汇聚人才、培育团队、成就大师"的师资队伍建设方针,坚持引进与培养并举,着力打造结构合理、爱岗敬业的高水平人才队伍。面对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和新机遇,山东理工大学将紧紧围绕人才培养这一根本任务,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科研工作为重点,以队伍建设为关键,全面实施质量立校、科研强校、人才兴校、特色名校、开放活校战略,着力提升内涵,着力打造特色,解放思想,开放办学,创新体制,科学发展,为早日建成国内知名的教学研究型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山东理工大学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山东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山东理工大学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监督电话0533-2780046)。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山东理工大学2013年计划招收普通本专科学生9000人,其中本科8600人、专科(高职)400人(以2013年实际招生计划数为准)。

第十四条:山东理工大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通过山东理工大学招生简章:、校园网等多种渠道公布并按时报送到相关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正式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录取

第十五条:山东理工大学录取工作主要依据高考成绩,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山东理工大学2013年实行按专业招生,分类培养。

第十七条: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八条:对于进档并符合体检要求的考生,根据招生计划数由高分到低分,前100%的按专业清的办法安排专业;不满招生计划的专业,再从其余考生中按专业清的办法安排。数学类、物理类、外国语类专业在分专业录取时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数学类和物理类专业为数学,外国语类专业为英语)。

第十九条: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在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情况下,不拒绝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条:艺术类(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除外)、体育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投档线后,按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平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根据考生成绩及报考志愿,从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我校投档线的考生中,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高考成绩平行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第二十二条:国防生、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专业的招生工作,按上级有关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对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其中国防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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