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2018年接收推免生章程
2017-09-20来源:四川师范大学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是国家激励本科学生勤奋学习、改革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方式的重要措施。四川师范大学本着吸纳人才、加强优秀生源校际交流的原则热忱欢迎全国各高校推免生来我校深造。我校接收推免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各专业均可以接受推免生。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可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yz.chsi.com.cn/,以下简称“中国研招网”)向我校提出申请。

一、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为祖国科学事业献身精神且有科研潜力,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有理想,有抱负,刻苦学习,勤于思考,有创新意识,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是教育部规定的具有推免资格的高校,且已获得其所在高校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和2018年”研究生支教团”。

3、我校接收的校内外推免生第一学年一律享受高等级别的奖学金。

二、提交材料

1、在中国研招网申请并得到我校的复试通知。

2、在本科学习期间成绩单1份(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获得的各种奖励、发表的论文等科研成果提供给所申请学院。

三、申请程序

1、在中国研招网申请,在此网站得到我校发出复试通知,考生选择同意参加复试后,到我校参加统一复试。

2、10月10日上午到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第二办公区211室)领取《四川师范大学2018年接收硕士推免生复试表》, 10月10日14:00—11日到申请专业所在学院进行复试,复试合格者由学院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

3、我校审核通过者在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领取接收函(本校推荐的考生可以不领取);我校所有接收的推免生在中国研招网确认待录取状态(在我校发出同意待录取的考生,需8小时内必须选择同意或拒绝,超过8小时视为考生自动放弃)。

4、接收推免生的工作(含复试、发出接收函、待录取状态确认)于2017年10月15日前全部结束。

四、复试安排

复试分笔试、综合面试、特殊技能或专长加分三种考核方式:笔试为专业综合课和专业基础课(满分200分,时间3小时);专业综合面试(满100分,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以及有学术论文、学术专著、专利方面表现突出者,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适当加分。加分原则为:核心刊物有论文加3分;SCI、CSSCI或人大复印等加10分(同等档次多发可加1分,但所有加分不超过10分)。其成绩直接计入考生总成绩,并由学院复试小组提交说明材料备查。

推免生考生总成绩=A+B+C

其中, A为专业综合课和专业基础成绩、B专业综合面试,C为加分。

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每个复试小组应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妥存备查;参加复试的每位小组成员,均必须在统一制定的《面试成绩表》上给每位复试考生打分,其最后面试成绩:以每位复试小组成员所有给分的平均数计算。若出现异常给分(其异常标准由学院在复试前约定),则视为无效分。各学院于10月15日前将《四川师范大学2018年推免生攻读硕士研究生复试情况登记表》、《四川师范大学2018年推免生复试成绩情况汇总表》、考生试卷、考生加分材料复印件交到研招办。

校纪委、监察处将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要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复试小组组长要对本硕士点复试过程、复试程序、复试结果负责;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组长要对本学院复试过程、复试程序、复试结果负责。学院要将复试工作办法、安排、复试结果等信息及时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为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各学院应公布专门人员及电话负责受理考生投诉等事宜,受理投诉和申诉应规定时限告知考生。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学院复试小组进行复议,如对复议结果存在重大争议,可责成学院进行再次复试。

五、其他

1、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故意隐瞒应出具而未出具的对考生本人不利的材料,一经发现则取消申请人录取资格。

2、申请人在7-8学期学习成绩有不及格科目,受到纪律处分,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未取得良好以上成绩,学校不予录取。

3、已被拟录取的推荐免试生不得再参加统考。

4、毕业时获得学士学位。若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取消其硕士生录取资格。

5、接收本校推荐免试生的数据将发送给我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不再另行发放就业协议书。

六、联系方式: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610068

咨询电话:028-84760693(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投诉电话:028-84760624(校纪委、监察处)或 028-84760693(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六、本暂行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一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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