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用社联合社管理办法
2009-03-26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银发〔1998〕1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设立和变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基本职责

第五章 业务及管理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八章 罚则

第九章 附则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加强对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社)的监督和管理,使联社发挥对城市信用合作社行业归口管理的职能,成为管理经营型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总行对1996年下发的《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下发前设立的联社应按本《办法》进行规范。1998年6月底前,要完成联社的股权调整和组织机构的规范工作。联社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对超出范围经营的业务,要进行清理,逐步消化。此项规范工作于1998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各分行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组建本辖区内联社的计划和方案,并于1998年1月30日前上报总行。

三、各级分行要切实加强对联社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其行使对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行业归口管理职能,并协助人民银行做好防范和化解辖区内城市信用合作社金融机构的工作,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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