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在2016年浙江省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中被认定为违纪考生的准考证号、违规科目、违规行为、处理依据以及拟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纪事实认定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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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教育考试院
2016/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