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专升本民法学复习资料(16)
2016-11-24来源:易贤网

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财产权与人身权。根据民事权利的内容,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这是民事权利的最基本分类。

(二)绝对权和相对权。

(三)主权利与从权利。

(四)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

(五)既得权与期待权。

(六)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民事权利行使的意义:行使权利是民法赋予当事人权利的目的。民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行使权利,其意义在于:

1、调动公民、法人建设现代化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财富的经济效用。

2、接着公民、法人的权利意识,创造社会生活的民主、法制环境。

民事权利行使的要求:

1、权利人本人行使权利与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相结合。

2、行使权利必须以义务人履行义务为基础。

民事权利的保护:指对侵犯民事权利的行为适用的制裁措施。

民事权利保护的方法如下:1、自我保护。2、国家保护。

根据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不同,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以下三种保护要求,即诉讼请求:

1、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民事诉讼称为确认之诉。

2、请求法院判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义务,民事诉讼称为给付之诉。

3、请求法院变更现存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诉讼称为变更之诉。

民事义务是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需要,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2025公考·省考培训课程试听预约报名

  • 报班类型
  • 姓名
  • 手机号
  • 验证码
推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