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和工作部署。
2.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学校和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起来,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管理和领导工作中。
3.组织协调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推动落实,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
4. 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团结同志,依法办事,清正廉洁。
(二)基本资格
1.中共党员。
2.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45周岁(即1971年10月以后出生)。
3.现任副处级(管理六级)或任正科级(管理七级)三年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三年以上人员、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可视同考虑)
4.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5.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6.身心健康。
7.北京市常住户口且人事行政关系在北京的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招聘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