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
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1︰1.2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社部、原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根据相关规定,体检时均不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
体检医院为具有公务员招考体检资质医院或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招聘单位在录用过程中对考生的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必要时,可以要求考生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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