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待遇
1、聘用后,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2、招商主管实行年薪制,具体标准参照区人社局等部门制定的全区招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一般职员按区编外用工管理办法执行;其他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
3、被录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聘用)合同或协议的,由本人与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协商解除关系。聘用人员实行一年一聘,一年一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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