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工性质为合同制聘用人员;
2.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间工资按核定工资待遇的80%执行;
3.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与街道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按规定购买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休假及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
4.工资待遇按照《关于调整我区财政拨付人员经费的编外人员工资待遇标准的通知》(穗天人社[2011]97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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