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
(二)书记员应当具有大学法律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周岁至以上28周岁以下(1988年9月1日至199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三)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愿意履行书记员职责与义务。
(四)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
(五)身体健康,符合岗位工作要求。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报名并不予录用;已经录用的,一经发现,解除劳动合同: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因其他原因不宜录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