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管理
(一)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正式录用,并由录用人员与经人社部门认可的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二)录用人员如与原单位涉及劳动纠纷的,概由本人负责处理。
本办法由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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