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6年海南省报考公务员哪些情形可以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1)在省级机关的直属或派出机构,以及所属的参公单位工作的;
(2)在县以下机关工作或挂职的;
(3)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一线岗位工作的;
(4)各级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以及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的非在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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