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2016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汉)语等级统一考试有关问题通知
2015-12-22来源:新疆师范大学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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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国家原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发〔2007〕37号)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新党办发〔2012〕28号)精神,按照坚持标准、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结合实际,现就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汉)语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语种和级别

职称外语统一考试的语种为: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其中,英语划分为综合、理工、卫生三个专业类别,每个类别分A、B、C三个级别;其他语种不分专业类别,只分A、B、C三个级别。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增设汉语考试,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可选择外语和汉语考试。考生可根据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工作,按规定类别、级别任选一种语言应试。

二、级别划分与标准

(一)职称外(汉)语考试的级别划分和适用人员如下表:

(二)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外(汉)语考试成绩均应达到以下标准。

1.高等学校教师、党(干)校教师(大专及以上体制)、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高职院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卫生、国际商务师等系列(专业),按照“标准一”执行。

标准一:

级别 A级 B级 C级

语种

英语 综合 55 50 45

理工 50 50 40

卫生 55 50 40

日语 55 45 50

俄语 60 60 60

德语 55 55 60

法语 50 55 50

汉语 60 60 60

2.出版、党(干)校教师(中专体制及县级党校)、干部院校、实验技术、工程、文博(除考古专业)、图书资料、公证、律师、新闻、提高待遇高级工程师、农业推广研究员、司法鉴定、计划生育宣传等系列(专业),按照“标准二”执行。

标准二:

级别 A级 B级 C级

语种

英语 综合 45 40 40

理工 45 40 35

日语 45 40 40

俄语 50 50 50

德语 50 45 50

法语 45 45 45

汉语 60 60 60

3.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等系列(专业)的,按照“标准三”执行。

标准三:

级别 A级 B级 C级

语种

英语 综合 40 35 35

理工 40 35 30

日语 40 35 35

俄语 45 45 45

德语 45 40 45

法语 40 40 40

汉语 60 60 60

三、免试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免予参加职称外(汉)语考试。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

3.在县(市)及以下基层单位(含自治区、地州属企事业单位驻县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4.在地州及以下单位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专业技术工作的;

5.援疆专业技术人员;

6.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初级职称者;

7.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会计、统计、经济、审计、体育教练员、播音、群众文化、艺术、档案、文学创作、玉石雕刻和鉴赏、民族服装设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8.任现职以来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或工作一年(含一年)以上的(以留学证明书或签证为准);

9.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汉)语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10.任现职以来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三)出版外文专著、译著的,民考民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三)出版汉文专著、译著的;

11.取得非本民族语言文字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的;

12.能力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人员: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

——自治区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

——地、州 ( 市 ) 级拔尖人才;

13.近五年每年有半年以上(含半年)在野外从事农(牧)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14.参加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的(中、长期)学员,在特培期间或特培期满后,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

四、审批程序

1.凡涉及免考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并填写“自治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外(汉)语免试审批表”(见附件)。

2.符合免试条件1-6条的由所在单位审查,报各地州、厅局人事(职称)部门审批;符合免试条件7-14条并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经所在单位审查,由各地州、厅局人事(职称)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审批。

五、考试成绩使用办法

(一)达到国家每年公布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标准者,在评审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其外语考试成绩有效期限为五年(有效期从考试当年算起);

(二)达到自治区职称外 ( 汉 ) 语考试合格标准者,在评审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其外 ( 汉 ) 语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从考试当年算起)。

六、有关要求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并已获得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是否参加外(汉)语考试,由各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行决定。

(二)对未参加职称外(汉)语考试或未达到自治区职称外(汉)语考试合格标准者,不得参加当年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

(三)中央和外省驻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此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自动废止,由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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