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不诚信报考行为会受到什么惩戒?
答:(1)发布面试资格审查通告(名单)后,报考人员进入面试资格审查环节放弃面试资格及递补面试资格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2)在发布面试公告后,报考人员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体检、考察等环节放弃的,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首次及时提供书面放弃申请的,记入诚信档案但不予处罚;累计2次出现上述情形的,1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未提供书面放弃申请的,2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
(3)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后放弃的报考人员,3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
(4)报考人员录用后无故逾期不到培养院校报到的,以及录用后试用期内放弃的,5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
(5)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